(2016)豫0303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然与金晓晴、崔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然,金晓晴,崔文涛,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654号原告:姚然,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金晓晴,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崔文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刘红旗,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然与被告金晓晴、崔文涛、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66元,减半收取12033元,共计12033元,由姚然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