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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宣承纪与高霞、高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承纪,高霞,高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24号原告:宣承纪,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霞,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高政,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宣承纪与被告高霞、高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宣承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宣承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