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徐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徐朝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094号原告:��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洪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锋,男,生于1977年8月3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徐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被告徐朝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1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40万元,两笔借款共计5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两个月。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按时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徐朝锋辩称,该款项是用来支付原告济南卓越时代广场工程工地上的农民工工资的,被告没有实际使用。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被告徐朝锋因给工地农民工发工资向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人民币15万元整(注:定于两个月内归还)。2015年1月23日,被告徐朝锋因相同的借款用途又向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人民币40万元整(注:两个月内还清)。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用途和是否抵消工程款存有争议,被告徐朝锋举证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授权委托书、二手车销售发票、收据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借用了原告的名称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定承包济南卓越时代广场工程合同,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被告以车辆抵押给原告并过户给了原告负责人洪雷;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由原告收取,原告未付给被告。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质证后均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消防济南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徐朝锋为“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山东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济南卓越时代广场工程(01#-03#公寓和商业、地下车库)。所有事宜全权代理”。该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是原告的代理人,但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用于替原告代发工地农民工工资。被告举证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不是本案所涉及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被告举证的收据和转款凭证不能证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所支付的款项系支付的被告工程款。综上,本院对被告徐朝锋举证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日期的约定证明了被告徐朝锋在借款时有按期归还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虽徐朝锋辩称第二笔借款40万元没有交付到其手上,是由原告人员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了,该辩称与被告徐朝锋自认的借款用途相吻合���证明了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至于被告徐朝锋辩称的原告55万元款项来源于原告在建委存放的保证金,本院认为即使如被告辩称的该55万元确实支付的是原告承包的济南卓越时代广场工地的农民工工资,因被告徐朝锋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还款期限,故该意思表示亦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徐朝锋应当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原告借款,逾期不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被告要求将该借款与原告欠其工程款相抵消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朝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消防��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55万元;二、被告徐朝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徐朝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