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唐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唐典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08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626679798。法定代表人:黄小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官坝分理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典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4日,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以下简称忠县支行)与被告唐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县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忠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忠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