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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成杰、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杰,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王纪刚,经理。被执行人:穆学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学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学平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成杰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