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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盛海申请执行刘凡保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凡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45号申请执行龙盛海,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款场乡。被执行人刘凡保,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剑河县南明镇。在执行龙盛海与刘凡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凡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597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4执4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