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岑诚与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诚,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919号原告:岑诚,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南三环北辅道三十三号(临时编号)。法定代表人:郭水虎,职务不详。被告:郭水虎,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诚诉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原告岑诚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后由岑诚负担3330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虎岭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