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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岑诚与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诚,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919号原告:岑诚,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南三环北辅道三十三号(临时编号)。法定代表人:郭水虎,职务不详。被告:郭水虎,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诚诉陕西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水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原告岑诚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后由岑诚负担3330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虎岭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