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英、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553号申请人:王英,女,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王萍,女,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王英与被申请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颐瑞中二路东侧17号住宅楼××室,保全金额3722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颐瑞中二路东侧17号住宅楼××室,限额3722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