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苟文智与杨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文智,杨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81号原告苟文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湛,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凡,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文智与被告杨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苟文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邹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