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新义诈骗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2刑申11号贾新义:你因诈骗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吉02刑终257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1.本案定性错误,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本案认定的诈骗数额不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本案定性错误,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意见,经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单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你的犯罪行为系侵犯他人财产利益,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特征,构成诈骗罪确属无疑。该项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本案认定的诈骗数额不准的意见,经查,你实施三起诈骗行为共骗取人民币31.4万元,所骗钱款皆被你本人挥霍,有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你本人供述为证。你在案发前诈骗行为即已实施完毕,所认定的犯罪数额准确。至于你妻子马某与原审证人尹某安在案发后形成的债务关系不影响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审亦综合考虑你的犯罪情节,结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量刑幅度内,以下线对你进行量刑,所获刑期同所犯罪行相比,处罚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