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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朱卫良、韦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朱卫良,韦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1951号原告:李永华。被告:朱卫良。被告:韦花芬。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朱卫良、韦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永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占珍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