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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勇兵与乔兴田、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兵,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0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兵,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兴田,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兴田、刘玲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兴田、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兴田、刘玲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兵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兴田、刘玲玲自愿用其位于房屋一套、车位一个及附属商铺一次性抵偿申请人李勇兵借款本金120万元,偿还申请人现金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及执行费59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