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军涛、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军涛,周晓红,平顶山佳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杨全州,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高定军,肖杭晏,左鹏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259号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杰,男,1982年12月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新乡县,系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高军涛,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周晓红,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佳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法定代表人:杨全州,执行董事。被告:杨全州,男,1975年7月14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法定代表人:左东阳,执行董事。被告:高定军,男,1975年4月1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肖杭晏,女,1983年10月1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左鹏宇,男,1988年4月21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军涛、周晓红、平顶山佳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杨全州、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高定军、肖杭晏、左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30.4元,减半收取41915.2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书记员 王馨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