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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绍兴县华舍涤纶有限公司,浙江德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许贤根,施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外商投资园区。法定代表人许贤根,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18号一、二层。负责人陆钧,行长。原审被告绍兴县华舍涤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华舍街道华舍村。法定代表人马银贤,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浙江德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荷湖路(18-3地块)。法定代表人许贤根,董事长。原审被告许贤根,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原审被告施秀华,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德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舍涤纶有限公司、许贤根、施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40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绍兴嘉禾彩印包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建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