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仙、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黄国华,涂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263号申请人:王仙。被申请人:黄国华。被申请人:涂小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仙诉被申请人黄国华、涂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国华、涂小梅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国华、涂小梅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本田牌小型轿车。上述被查封或冻结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如被冻结的银行账号中存款不足,则该账号存款只准进,不准出,直至存款足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