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兴伟、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伟,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伟,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老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4372932。法定代表人朱方波。申请执行人陈兴伟与被执行人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31697.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正在依法处置,待变现后按顺参与分配,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67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