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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天权、熊正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天权,熊正书,张琼,兰锦文,赖永军,兰天杰,张廷菊,兰兵,赵玉芝,李云富,张林,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60号申请人兰天权,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熊正书,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人张琼,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兰锦文,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赖永军,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兰天杰,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张廷菊,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兰兵,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赵玉芝,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李云富,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张林,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刘英,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申请人兰天权、熊正书、张琼、兰锦文、赖永军、兰天杰、张廷菊、兰兵、赵玉芝、李云富因与被申请人张林、刘英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林、刘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天权、熊正书、张琼、兰锦文、赖永军、兰天杰、张廷菊、兰兵、赵玉芝、李云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张林、刘英所有的价值120000元机器设备(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张林、刘英可以合法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隐匿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