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前明、邓德香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前明,邓德香,宁伏根,刘飞,邓文军,阳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被执行人邓前明,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邓德香,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宁伏根,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刘飞,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邓文军,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阳伟平,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邓前明等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