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前明、邓德香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前明,邓德香,宁伏根,刘飞,邓文军,阳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被执行人邓前明,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邓德香,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宁伏根,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刘飞,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邓文军,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阳伟平,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邓前明等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