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段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工业区刘伟坚工业园A栋三楼、四楼、五楼南面、六楼。法定代表人刘耀。被执行人段明友,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段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明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车航健汽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明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明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1号院11号楼6层西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