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思奇与刘天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奇,刘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65号申请人王思奇,女性。被执行人刘天亮,男性。本院在执行王思奇与刘天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3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