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邵晓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晓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261号罪犯邵晓宁,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晓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5年6月25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邵晓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邵晓宁对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但认为该犯未能缴纳罚金,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控制。经审理查明:2014年7、8月份,罪犯邵晓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被害人上大学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10000元。罪犯邵晓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狱内消费清单、贫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邵晓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晓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