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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凌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凌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凌华杰本院在执行(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财产已拍卖成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凌华杰所有的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合计196368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登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