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党银治、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银治,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五楼A区。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银治,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农民,宁夏平罗县人。原审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法定代表人:尹记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银治、原审被告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上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连林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