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翔与刘树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刘树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683号原告:周翔,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树仁,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与被告刘树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翔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