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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翔与刘树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刘树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683号原告:周翔,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树仁,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与被告刘树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翔负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