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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奎申请黄凤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79号董奎,住所地隆化县。黄凤文,住所地隆化县。董奎申请黄凤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