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奎申请黄凤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79号董奎,住所地隆化县。黄凤文,住所地隆化县。董奎申请黄凤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