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初21号原告陈某某,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高安市公安局。住所地:高安市赤土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荣,该局局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XX庆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