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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宝霞与高德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霞,高德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21号原告:周宝霞,女,汉族,1989年05月04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被告:高德磊,男,汉族,1989年04月25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霞与被告高德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宝霞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宝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