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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赵冬凤、梁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赵冬凤,梁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被执行人赵冬凤。被执行人梁龙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冬凤、梁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赵冬凤、梁龙华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借款本金164909.1元及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赵冬凤、梁龙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东凤、梁龙华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东凤、梁龙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赵东凤、梁龙华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164909.1元。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赵东凤、梁龙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