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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伊春市和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和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3执23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和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带岭区。法定代表人刘国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负责人段赫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箭,该公司理赔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黑0713民初字73号民事判决书、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黑07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和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执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