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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26号被执行人:郭伟,男,1992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伟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1402元,退赔被害人薛某经济损失457.2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