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加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雷加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564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加雨,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加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96.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