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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加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雷加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564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加雨,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加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96.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