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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9号申请人陈婧娴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婧娴,永州市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婧娴,女,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永州市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彩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伍致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婧娴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42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市一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婧娴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现给付30000元,尚有部分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白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