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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恒、曹润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恒,曹润力,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恒,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庆,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润力,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波,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徐恒因与被上诉人曹润力、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