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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德颂与高明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颂,高明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颂,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明童(曾用名高明同),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长兴岛。原告赵德颂与被告高明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字第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