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小宝与刘凤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宝,刘凤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52号原告:张小宝,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凤瑞,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宝诉被告刘凤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宝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