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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寇跃庆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跃庆,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50号申请执行人寇跃庆,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40614271X,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松北区庆丰综合养殖场业主,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54栋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后城村前城屯。负责人:全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寇跃庆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后城村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6)黑01民终41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为3,860,78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截至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3,860,7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