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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才晏与王朕浩 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才晏,王朕浩,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56号申请人冯才晏,女,200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代理人冯伟(冯才晏父亲),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王朕浩,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王红卫(王朕浩父亲),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才晏与被执行人王朕浩、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履行期限未到期,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冯才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科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