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祥龙、徐相阁与刘东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05执421号付祥龙、徐相阁与刘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付祥龙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徐相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00元,申请执行费执行员 刘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