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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志学,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志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4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