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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庆、孙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孙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庆,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加明,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桓台县荆家镇前高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与被执行人孙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252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对查明的其鲁C×××××东风牌汽车一辆,在车管所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张庆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