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曾岚、林必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岚,林必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7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曾岚,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林必灯,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翔,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林必灯与曾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曾岚对本院责令其限期腾空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7#楼1层106商铺、2层106商铺辅助用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或交由本院转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9日举行听证会,异议人曾岚、申请执行人林必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翔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曾岚称,请求停止对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7#楼1层106商铺、2层106商铺辅助用房限期腾房的执行程序,并称其于2017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林必灯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林必灯与被执行人曾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6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第二项为“曾岚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7#楼1层106商铺、2层106商铺辅助用房返还给林必灯”。由于曾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林必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清场公告》,责令凡使用(占有)仓山万达广场A7#楼1层106商铺、2层106商铺及辅助用房的被执行人、其他单位及个人限期腾空上述房产交由申请执行人或交由本院转交。本院认为,本案“责令限期腾房”的执行行为是依据(2016)榕仲裁字第628号裁决书第二项“曾岚应将商铺、辅助用房返还给林必灯”裁决内容做出的。异议人曾岚请求停止交房,并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实质是认为执行依据即本案的仲裁裁决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明确将执行异议范围限于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依据本身的过错问题不属于执行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曾岚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静雅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