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496周卿与周雪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卿,周雪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496号原告周卿,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妹,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卿与被告周雪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卿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卿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