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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496周卿与周雪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卿,周雪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496号原告周卿,女,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雪妹,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卿与被告周雪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卿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卿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刚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