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楚波与郑锡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楚波,郑锡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498号原告:刘楚波,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喜,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锡奇,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刘楚波与被告郑锡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楚波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刘楚波负担。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