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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楚波与郑锡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楚波,郑锡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498号原告:刘楚波,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喜,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锡奇,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刘楚波与被告郑锡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楚波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原告刘楚波负担。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