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永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1706号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沈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殿。被告:何永峰。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泰物业公司)与被告何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泰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永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何永峰支付物业管理费1,0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何永峰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永峰从2013年10月开始至2016年7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被告何永峰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未交纳,显属不当,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何永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琳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