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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扬州科力化工有限公司、海盐众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科力化工有限公司,海盐众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科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锌业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09182W。法定代表人:鞠其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海盐众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7排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53822551。法定代表人:沈法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扬州科力化工有限公司与海盐众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海盐众诚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盐众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97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869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