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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艳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艳艳,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济南凤凰山电子商务产业园A2-02。法定代表人:刘洪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艳,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艳、原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理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