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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建东申请执行郑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东,郑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东,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郑琳,女,汉族,住遂平县。赵建东申请执行郑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豫1728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遂平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郑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豫1728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