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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永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胡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张永政,胡伟,刘俊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主要负责人:朱国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冬,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政,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涛,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燕,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政、胡伟、刘俊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张永政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东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兆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