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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敬与被执行人王林、刘治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王林,刘治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82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敬,男。被执行人王林,男。被执行人刘治堂,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敬与被执行人王林、刘治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治堂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