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敬与被执行人王林、刘治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王林,刘治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82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敬,男。被执行人王林,男。被执行人刘治堂,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敬与被执行人王林、刘治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治堂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