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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财保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孟桂君、刘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桂君,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财保7号之二申请人:孟桂君,女,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欢,系孟桂君之长女。被申请人:刘静,女,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申请人孟桂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静驾驶的事故车辆(冀C×××××五菱牌小型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证人陈欢欢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被申请人刘静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供秦皇岛市信用社一万元存款作为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本院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户名为刘静的银行存款10000元(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宁路分社,账号42×××64)。二、解除冻结户名为陈欢欢的银行存款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2*)。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孟桂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植 来源:百度搜索“”